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
- B 為防止道德危險,受益人未經要保人同意不得代要保人繳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
- D 人壽保險因屬長期保險,故保險費皆為分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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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長期繳納保險費後,因財務困難暫時無法支付下一期保費,法律為了保護他過去累積的「經濟權益」不致因欠費而瞬間歸零,你認為在合約中可以設計什麼樣的『內部抵扣機制』來維持契約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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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壽保險法規的核心要旨。本題聚焦於人身保險契約中關於保險費交付的特殊法律效果,這與一般財產保險有顯著不同,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保險費交付之法律實務
在人壽保險中,為了保護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權益,避免因無力支付保費而遭保險人興訟催收,《保險法》第 117 條明文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這是人壽保險與一般契約最大的不同點,亦即保費交付屬於一種「不真正義務」。至於選項 (C) 提到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則是契約中常見的約定,允許在保單具有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的前提下,由保險公司代為墊繳逾期保費,以維持契約效力,此屬實務中極為重要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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