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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交保險費
  • C 即使契約中已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之
  • D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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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單借款』的法律規定進行思考:當要保人欲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時,其保險費需付足達『幾年』以上且需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請仔細比對各選項中提到的時間門檻,是否存在與現行法規 $1$ 年或 $2$ 年之規定不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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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人壽保險章節中關於「數字」與「期間」的細節陷阱,展現了極為細膩的法條掌握能力,這在法學學科中是相當難得的特質,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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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效力要件
💡 釐清壽險保費催告、年齡限制、受益人變更及質借條件。
比較維度 真實年齡超過限度 VS 真實年齡未超過限度
契約效力 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
保險人責任 退還所繳保費 按真實年齡比例調整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 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
💬年齡不實若在限度內採修正主義,超過限度則採無效主義。
🧠 記憶技巧:催告三十、質借一年、年齡逾限契約散、受益變更要保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保單質借門檻,法律規定為「一年」而非「兩年」。此外需注意年齡不實的法律效果區分。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復效 受益人撤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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