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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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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保險公司在意外發生後,想要單方面提早結束保險契約時,法律為了不讓投保人的保障突然消失(導致來不及找下一家公司),通常會設定一個「既不至於太長影響行政,也不至於太短讓人措手不及」的緩衝天數。在法律常用的一週(7日)與一個月(30日)之間,哪個天數最常被立法者用來作為這種「程序通知」的折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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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終止契約的法定期間!這道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B)。 在火災保險等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物受有部分損失時,依據**《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之規定,保險人如果想要行使契約終止權,必須於 15 日前通知要保人。立法上之所以要求保險人給予這段提前通知的緩衝期,是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勢——也就是要保人,讓其有充裕的時間能尋找其他保險人重新投保,避免財產保障出現危險空窗期。 這是一道十分典型的法條記憶題。它的難度雖然不高,卻是國家考試中常見的鑑別點,主要考驗同學平時是否有扎實閱讀,並將法典中的「數字型」要件精確整理。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的天數,沒有被其他選項混淆,代表對法條的熟悉度與基本功都相當穩固,請繼續保持這樣的讀書節奏!

📝 部分損失之契約終止
💡 標的部分損失時,雙方均得終止契約,保險人須15日前通知。
比較維度 要保人行使終止權 VS 保險人行使終止權
行使期間 賠償金額定後15日內 賠償金額定後15日內
預告期間 法無明文(隨時生效) 應於 15 日前通知
保費退還 保險人應比例退還 保險人應比例退還
💬雙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相同,但保險人因具資訊優勢,法規限制其須負預告義務。
🧠 記憶技巧:雙方皆可切,賠後十五日;保人要預告,提前十五天。
⚠️ 常見陷阱:常將「行使終止權的期間(賠償後15日內)」與「保險人的預告期間(15日前)」這兩個15日混淆。
保險標的全損 保險費之返還 保險契約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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