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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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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保險公司在意外發生後,想要單方面提早結束保險契約時,法律為了不讓投保人的保障突然消失(導致來不及找下一家公司),通常會設定一個「既不至於太長影響行政,也不至於太短讓人措手不及」的緩衝天數。在法律常用的一週(7日)與一個月(30日)之間,哪個天數最常被立法者用來作為這種「程序通知」的折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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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保險法第 81 條之應用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出色!精準掌握法定期間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你能準確選出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財產保險章節的條文相當熟悉。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保險法》第 81 條第 2 項。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雖皆有終止權,但保險人為強勢方,行使時應於 15 日前通知。此規定旨在提供要保人合理的緩衝時間,使其能另覓其他保險保障,避免因契約突然終止而面臨風險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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