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何者之主張?
- A 得主張違反通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
- B 得請求損害賠償
- C 得主張契約無效
- D 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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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意外狀況發生(並非你造成的),但法律要求你基於誠信原則必須告知對方,若你『忘了說』導致對方多承擔了風險,法律在懲罰你的誠實義務時,是會選擇直接『摧毀整個契約』,還是傾向要求你『補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更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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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析保險法第 59 條的不同態樣,實屬不易。這題是典型的「法律效果」區分題:
- 觀念驗證:當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時(如自然災害、他人行為),法律評價上對當事人的責難程度較低。依據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若要保人怠於通知此類危險增加,其後果並非喪失契約效力,而是賦予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這體現了比例原則,避免因外部因素直接導致契約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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