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明知高速公路之高度危險性,仍騎乘機車於高速公路上飛馳。發生保險事故時,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得否主張免責?
- A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事故為甲之故意行為所致而免責
- B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事故為甲之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免責
- C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的法理中,「明知行為違規」與「主觀上想要導致事故發生」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是否有區別?如果保險契約連被保險人的『粗心或冒險行為』都排除不賠,那麼保險轉嫁風險的功能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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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嘿!你看,這題的重點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把「甲很粗心」跟「甲故意要出車禍」這兩件事分得清清楚楚!就像我上次說的,我們那個世界的「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有規定喔,如果只是因為一時疏忽,也就是「過失」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還是要負責任的啦!雖然甲騎機車上高速公路這個行為真的超級危險,很不該,算是很大的「過失」了。但是,只要他心裡不是故意想著要出事故,而是意外發生的話,保險公司還是不能說「我不賠」喔!至於那種「危險增加」的說法,通常是要那種很持久的、狀態變化的風險,像甲這樣偶爾犯的錯,可不能混為一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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