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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明知高速公路之高度危險性,仍騎乘機車於高速公路上飛馳。發生保險事故時,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得否主張免責?
  • A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事故為甲之故意行為所致而免責
  • B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事故為甲之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免責
  • C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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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的法理中,「明知行為違規」與「主觀上想要導致事故發生」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是否有區別?如果保險契約連被保險人的『粗心或冒險行為』都排除不賠,那麼保險轉嫁風險的功能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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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故意行為」與「故意造成事故」。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即便甲騎機車上國道屬於「重大過失」,但在法律評價上,若非其主觀上蓄意使事故發生,保險人仍不得免責。至於「危險增加」通常指危險達於「持續性」的狀態變更,偶一為之的違規行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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