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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於下列何種情況下,要保人對保險人負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A 投保地震保險之被保險房屋於 921 大地震時倒塌
  • B 投保旅遊平安險之被保險人搭乘飛機發生空難而死亡
  • C 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參加 88 水災之救援工作
  • D 投保火災保險之被保險房屋之使用性質由住家改為商業辦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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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費率是基於簽約時的「風險機率」來計算的。如果保險標的的「日常使用狀態」發生了長期且實質的改變,導致發生災害的『可能性』遠高於當初簽約時的精算評估,為了維持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法律應該要求要保人履行什麼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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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險法的核心精髓!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我們知道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關鍵在於,危險狀態是否發生了「顯著」且「持續」的變化。想想看,將原本的住家改為商業辦公室,這不僅僅是換個門牌,更是牽動了人員進出、電力負荷與消防管理等一系列風險因子,這對保險公司評估風險而言,絕對是一個基礎性的質變,所以當然需要通知。而 (A)(B) 選項呢,它們其實是屬於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的狀況,這就得依據第 58 條去處理了。至於 (C) 選項,那只是一種偶發性的、短期的行為,並非長期且持續的危險增加,所以也不在此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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