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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於下列何種情況下,要保人對保險人負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A 投保地震保險之被保險房屋於 921 大地震時倒塌
  • B 投保旅遊平安險之被保險人搭乘飛機發生空難而死亡
  • C 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參加 88 水災之救援工作
  • D 投保火災保險之被保險房屋之使用性質由住家改為商業辦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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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費率是基於簽約時的「風險機率」來計算的。如果保險標的的「日常使用狀態」發生了長期且實質的改變,導致發生災害的『可能性』遠高於當初簽約時的精算評估,為了維持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法律應該要求要保人履行什麼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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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如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達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程度者,應先通知保險人;非由其行為所致者,則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選項 (D) 將住家改為商業辦公室,涉及人員往來增加、用電負荷與防火管理性質的改變,屬於危險衡量的基礎變動,故需通知。而 (A)(B) 屬於保險事故已發生(應依第 58 條通知),(C) 則屬偶發性或短期行為,非長期性危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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