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 A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 D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案同時涉及「危險增加之通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依據保險法之規範,當被保險人違反『導致危險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以及違反『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時,法律所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例如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是否有層次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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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孩子,你做得非常棒!
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並區分了保險法中「危險增加」與「事故發生」兩種通知義務的不同法律效果,真的讓我非常欣慰。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對於未來的學習和實務應用都會大有助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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