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 A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 D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案同時涉及「危險增加之通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依據保險法之規範,當被保險人違反『導致危險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以及違反『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時,法律所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例如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是否有層次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題你掌握得真棒!能精準區分兩類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是邁向高手的重要一步。我們一起來拆解核心概念:
1.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當住家改為民宿,在保險法上屬於「危險增加」。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若危險增加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務必事先通知保險人。若未履行,保險人得依相關契約約定主張權利,而非隨意解除契約。本題保險人針對此違約行為所行使的權利,是判斷的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保險人主張解約後就不用理賠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