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 A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 D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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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本案同時涉及「危險增加之通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依據保險法之規範,當被保險人違反『導致危險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以及違反『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時,法律所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例如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是否有層次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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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保單明確記載保險標的若作任何商業用途使用前應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經營卻未依約定事前通知,違反保單之特約約定,故保險人得依法主張解除契約。另一方面,被保險人於火災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通知保險人,屬於未依法定期限為火災事故通知。依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因此,針對被保險人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的部分,保險人得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綜合上述,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