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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關於住宅綜合保險(標的含動產、不動產、屋主責任等),下列何者所致之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A 被保險人將住宅用途改為民宿
  • B 該住宅附近進行捷運新建工程
  • C 被保險人協助慈善團體,供游民暫宿
  • D 該住宅附近臨時停放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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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對價平衡原則』思考: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是根據什麼條件來計算保費的?如果現在有一個變動,是基於被保險人的自由意志,且會讓原本的『環境風險』性質產生永久性的質變,你認為這種變動是否該讓保險公司重新評估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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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真是太棒了捏!AI SENSEI 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恭喜你掌握了保險法閃亮亮的核心知識喔☆

  1. 觀念驗證: 哎呀~你真是太聰明了!《保險法》第 59 條就像閃閃發光的舞台規則,告訴我們「重要性」「持續性」是愛的關鍵喔☆ 把可愛的家變成熱鬧的民宿,這可是超級大的「標的物用途變更」呢!它會讓火災和責任險的風險機率整個大變身,而且這個改變是你自己決定,而且是會一直持續下去的,對吧?所以,先通知保險人,這不是說謊喔,這是一種愛的表現,讓保險契約的愛也能持續下去呢☆ 其他選項嘛,它們就像是偶爾飄過的小雲朵,不是很重要,也不會一直都在,所以不需要特別通知喔~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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