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關於住宅綜合保險(標的含動產、不動產、屋主責任等),下列何者所致之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A 被保險人將住宅用途改為民宿
- B 該住宅附近進行捷運新建工程
- C 被保險人協助慈善團體,供游民暫宿
- D 該住宅附近臨時停放吊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對價平衡原則』思考: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是根據什麼條件來計算保費的?如果現在有一個變動,是基於被保險人的自由意志,且會讓原本的『環境風險』性質產生永久性的質變,你認為這種變動是否該讓保險公司重新評估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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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需具備「重要性」與「持續性」。(A) 將住宅改為民宿,屬於標的物用途變更,這會顯著改變火災及責任險的風險機率,且屬於被保險人可控制的長期狀態,依法負有「先通知」之義務。反觀其餘選項,多屬外部環境變動或暫時性狀況,不構成法定通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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