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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 B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 D 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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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的本質是「損害填補」而非「獲利工具」。如果一位投保人故意將價值 100 萬的財產投保 500 萬(惡意),這顯然違反了保險誠信。在法律上,為了嚇阻這種可能誘發人為道德風險的行為,法律應該給予保險人何種積極的法律權利,讓保險人能主動終止這段不誠實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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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惡意訂立超額保險契約時的法律效力,正確答案為選項B。所謂惡意為超額保險,即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詐欺方式,使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由此明文可知,當要保人惡意(即有詐欺情事)為超額保險時,身為他方之保險人依法得解除保險契約,而非主張撤銷、無效或僅不負保險責任,故選項B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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