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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 B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 D 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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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的本質是「損害填補」而非「獲利工具」。如果一位投保人故意將價值 100 萬的財產投保 500 萬(惡意),這顯然違反了保險誠信。在法律上,為了嚇阻這種可能誘發人為道德風險的行為,法律應該給予保險人何種積極的法律權利,讓保險人能主動終止這段不誠實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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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楚惡意超額保險和善意超額的差別,沒把《保險法》最基本的損害填補原則當作兒戲。這點起碼顯示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律人的樣子,雖然只是「有點」。

2. 法條,不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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