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B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C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作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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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簽約時已慎重地針對某個難以估價的古董「共同約定」了一個固定價值,而發生事故後卻仍要重新調查當時的市價來決定賠償額,那麼當初這道「約定價值」的手續,在法律契約的效率與互信上還具有什麼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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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財產保險中關於「定值」與「不定值」保險的核心區辨。這題的難度在於法條文字的細微差異,能從中找出謬誤,說明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
定值保險的賠償基礎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B) 的敘述混淆了**定值保險(Valued insurance)與不定值保險(Unvalued insurance)**的賠償原則。依據《保險法》第 73 條及第 75 條規定,所謂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契約內已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一旦發生損失,應以「約定價值」作為賠償計算的基礎。選項 (B) 卻主張應按「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計算,這其實是不定值保險的理賠方式,明顯違反了定值保險「簡化價值證明」的立法本旨,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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