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B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C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作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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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簽約時已慎重地針對某個難以估價的古董「共同約定」了一個固定價值,而發生事故後卻仍要重新調查當時的市價來決定賠償額,那麼當初這道「約定價值」的手續,在法律契約的效率與互信上還具有什麼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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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因此,若雙方已將約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損失時,理賠的計算標準應為「約定價值」,而非選項B所稱的實際價值。關於實際價值的適用時機,同條文亦明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選項B將已約定價值的賠償計算方式誤植為未約定價值時的實際價值標準,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此外,選項A的內容完全符合保險法第73條「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之明文規定。綜合前述,選項B與法條內容相悖,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