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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B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C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作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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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簽約時已慎重地針對某個難以估價的古董「共同約定」了一個固定價值,而發生事故後卻仍要重新調查當時的市價來決定賠償額,那麼當初這道「約定價值」的手續,在法律契約的效率與互信上還具有什麼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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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定值保險」的賠償核心。這代表你對保險標的估價制度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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