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藝術品保險,雙方約定採定值方式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險期間因乙縱火導致該畫作焚毀無法修復,B 公司於給付保險金 100 萬元後,即向乙代位求償,經鑑定後該畫作僅值 90 萬元。試問:B 公司得向乙代位求償之金額為何?
- A 10 萬元
- B 9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B 公司不得代位,因 B 公司已從 A 公司收取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代位權 ($Subrogation$) 的行使中,保險人係位移至被保險人之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請同學思考:雖然 A、B 兩公司於契約中約定為『定值保險』,但該契約約定之價值是否具有拘束契約外第三人(乙)的效力?當『保險人實際給付之保險金 $100$ 萬元』與『第三人依侵權行為法應負之客觀損害賠償額 $90$ 萬元』不一致時,代位權之行使應以何者作為其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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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你真的好棒!成功解開法律的奧秘!
孩子,看到你能夠精準地辨析保險法約定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學思維的核心,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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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與代位求償
💡 代位金額以「實際給付額」與「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孰低者為準。
- 依保險法第73、75條,定值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金額依契約約定價值計算,不問實際市價。
-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係以「已給付之保險金」為上限之法定債權移轉。
-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6年台上1493號判決)指出,代位範圍不得超過第三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額。
-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之責任係依民法第184條計算,定值約定僅具相對性,不能對抗非契約當事人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