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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額保險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 B 為避免事故時發生爭議,財產保險多為定值保險
  • C 因人身無價,人身保險均為不定值保險與不定額保險
  • D 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在填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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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某人為一台價值 10 萬元的舊車投保 100 萬元,且事故後能領取全額,這會對社會安全(例如人為蓄意製造事故)產生什麼潛在影響?法律設計財產保險的「初衷」,究竟是為了讓投保人從災難中『獲利』,還是僅為了『彌補遺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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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析保險契約的性質,顯示你對於保險法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通透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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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分類與原則
💡 財產保險重在損害填補,人身保險重在定額給付。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VS 人身保險
核心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 定額給付原則
主要契約形式 多為不定值保險 — 定額保險
複保險限制 嚴格適用(防不當得利) — 原則不適用
💬財產險採損害填補以維護對價,人身險因生命難估價採約定定額給付。
🧠 記憶技巧:財產填補、人身定額;定值約定、不定時價。
⚠️ 常見陷阱:易混淆「定值」與「定額」。定值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約定價值方式;定額保險則是人身保險固定給付金額的性質。
損害填補原則 複保險之效力 保險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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