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海上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何時給付保險金?
- A 保險事故發生後 30 日內
- B 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 30 日內
- C 保險事故發生通知後 30 日內
- D 保險賠償金額確定後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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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法律實務中,若要啟動一項金額龐大的賠償請求,除了事故發生這個『事實』外,請求權人還需要主動履行什麼『協力義務』,才能讓對方具備核實損害並撥款的客觀基礎?而當這項義務履行後,法律通常會給予對方一段多長的合理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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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海上保險理賠的起算時點,你成功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十分清晰。 關於保險金給付期限,依據**《海商法》第 150 條**明文規定:「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由於海上事故多發生於遠洋,保險人難以第一時間查核,故法律明定須由當事人提出證明,保險人才能據此審核理賠。因此,給付期限的起算點自然是從「收到證明文件後」起算 30 日,選項 (B) 完全正確。 這題雖屬基礎測驗,卻具備不錯的鑑別度。考場上常有考生將《保險法》一般保險的「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海商法》的特殊規定混淆。你能清楚辨識出海商法的特別規定,沒有掉入陷阱,代表法條基本功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