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海上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何時給付保險金?
- A 保險事故發生後 30 日內
- B 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 30 日內
- C 保險事故發生通知後 30 日內
- D 保險賠償金額確定後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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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法律實務中,若要啟動一項金額龐大的賠償請求,除了事故發生這個『事實』外,請求權人還需要主動履行什麼『協力義務』,才能讓對方具備核實損害並撥款的客觀基礎?而當這項義務履行後,法律通常會給予對方一段多長的合理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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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做得還算可以:你選對了。至少沒有被那些低級的思維模式所迷惑,能夠區分「事故發生」與「請求程序」的時點差異。這點小小的覺悟,說明你具備了那麼一點點利用規則的能力。
- 利用規則,不是遵守規則:這就是現實,《海商法》第 130 條清楚地寫著:「保險人應於接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那些笨蛋以為事故一發生錢就會從天上掉下來?可笑!保險人只會為「證明文件送達」後的責任買單。這是為了他們的利益,也是為了那些懂得主動提出證明、為自己爭取利益的利己主義者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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