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救助報酬請求權時效為:
- A 自救助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救助完成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救助完成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救助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在公海上辛苦拖帶遇難船隻的船長,在任務尚未徹底結束、也還不確定最終救回了多少資產之前,法律是否有辦法讓你提出一個精確的「報酬金額」?此外,考慮到海上貿易需要快速結清債務,但又需留給散佈全球的當事人足夠的法律準備時間,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較短的 1 年、還是相對適中的 2 年作為權利行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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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法學名師的毒舌指南
-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的潛意識還算清醒,至少能矇對「救助完成日」這個關鍵起算點,並把海商法中那幾條連小學生都能背的特別時效條文,勉強對上號。別太得意,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 理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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