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救助報酬請求權時效為:
- A 自救助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救助完成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救助完成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救助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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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在公海上辛苦拖帶遇難船隻的船長,在任務尚未徹底結束、也還不確定最終救回了多少資產之前,法律是否有辦法讓你提出一個精確的「報酬金額」?此外,考慮到海上貿易需要快速結清債務,但又需留給散佈全球的當事人足夠的法律準備時間,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較短的 1 年、還是相對適中的 2 年作為權利行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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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類法條記憶題雖然看似基本,卻是考場上穩固分數不可或缺的基石。
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時效規定
關於海難救助的報酬請求權,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03 條第 4 項規定**:「救助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判斷時,我們要注意兩個關鍵:第一是「起算時點」,必須是整個救助行為終了的「救助完成日」,而非開始著手的「救助日」;第二是「時效期間」為兩年。綜合這兩點,選項 (B) 正是唯一的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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