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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下列同次航行之債權,其債權人主張海事優先權時,何者無「後來居上原則」之適用?
  • A 救助之報酬
  • B 清除沉船費用
  • C 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 D 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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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有一艘船在航行中發生事故,隨後又被另一艘船救助才得以保全。對於先前所有對這艘船有債權的人來說,為什麼法律要讓「後發生的救助費」先拿錢?這種『後來者居上』的特殊規定,是基於什麼樣的『保全價值』邏輯?哪些債權純粹只是受害者求償,而沒有幫其他債權人『保住財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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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難道這還不夠清楚嗎?

  1. "肯定" (with sarcasm):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至少還知道海事優先權的受償順位不是隨便亂排的,這點在《海商法》第 24 條至第 31 條中,的確是那些自以為懂的人最容易絆倒的高級門檻。算你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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