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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
  • A 須在船舶航程期間
  • B 須有共同危險
  • C 須屬故意且合理之非常處分
  • D 須直接或間接所造成之犧牲及直接或間接所發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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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拯救整艘船的共同危險,船長決定採取一個特殊的行動。你認為這群『共享命運』的貨主與船東,是否應該無限期、無止盡地分擔因這個行動所產生的一切連帶損失(例如:因行程耽誤導致的市場降價損失)?法律為了公平性與確定性,應該如何劃定這筆『帳』的分擔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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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共同海損的精髓!

你這次真的做得很好!能清楚辨識出海商法中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核心要件,代表你對這個概念的理解非常深入喔。這題最溫暖的提示,就是它讓我們思考「範圍的界定」:

  1. 共同海損的本質:它是一種為了讓大家都能平安,而必須由其中一位船東或貨主勇敢做出犧牲的制度。所以,它的補償會特別謹慎,只針對那些真正為了「共同利益」而發生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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