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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在共同海損行為中被犧牲時,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 A 船員及旅客之私人物品或行李
  • B 船上所備糧食
  • C 未經記載於船舶設備目錄之設備與屬具
  • D 裝載於甲板上之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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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樣物品被秘密帶上船,完全沒有記錄在正式的清單中,當全船遭遇險境時,如果船長為了救大家而把它丟進海裡,要求其他守法的貨主賠錢給這個『秘密主人』,你覺得公平嗎?但反過來說,如果船長丟了別人的合法貨物才救下這件『秘密物品』,這個物品的所有人該不該對別人的損失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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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之例外規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海商法》第117條。法律為防範道德風險與舉證困難,特別規定有兩種情況在被犧牲時,不得認為是共同海損:一是未經記載於船舶設備目錄之設備與屬具,二是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但基於「同舟共濟」的公平原則,這些物品若幸運被撈救,因享受了他人犧牲所帶來的利益,仍應分擔共同海損。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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