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託運人託運法拉利跑車一輛,自裝於一個由運送人提供的 20 呎貨櫃,卻向運送人申報內裝廢鐵,以圖走私至廈門。今運送船舶於開往廈門途中,該貨櫃遭浪襲而落海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計算單位限制責任時,該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 B 託運人走私物品是違法行為,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因為貨物是託運人自己裝填,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託運人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運送契約中,運送人是根據什麼來決定運費高低與風險管理手段的?如果託運人刻意隱瞞了貨物的真實樣貌,導致運送人無法做出正確的防護判斷,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出發點來看,法律應如何權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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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託運人的誠實義務」與「運送人的賠償責任」。在法律實務中,當事人之間的誠信原則至關重要,你正確選擇選項 (D),代表你對海商法關於免責事由的特殊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
託運人故意虛報之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規定,若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並記載於提單時,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滅失或毀損,不負賠償責任。本題中,託運人為了走私,將高價的法拉利跑車申報為廢鐵,顯然符合「故意虛報」之要件。即便貨物是因浪襲落海而滅失,一旦觸發此條項的惡意虛報前提,法律便賦予運送人絕對的免責權,不再論及運送人是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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