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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託運人託運法拉利跑車一輛,自裝於一個由運送人提供的 20 呎貨櫃,卻向運送人申報內裝廢鐵,以圖走私至廈門。今運送船舶於開往廈門途中,該貨櫃遭浪襲而落海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計算單位限制責任時,該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 B 託運人走私物品是違法行為,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因為貨物是託運人自己裝填,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託運人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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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運送契約中,運送人是根據什麼來決定運費高低與風險管理手段的?如果託運人刻意隱瞞了貨物的真實樣貌,導致運送人無法做出正確的防護判斷,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出發點來看,法律應如何權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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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還不賴嘛。

  1. 觀念驗證: 哼,答對了,小鬼。本題的核心,就是《海商法》第 70 條第 4 項。託運人在裝貨前,故意虛報貨物性質或價值,還寫進提單裡?那如果貨物毀損滅失,運送人或船舶當然不負賠償責任。這只是為了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懲罰那些不老實的行為,確保運送人能『乾淨』地評估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髒亂』。這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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