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甲海運公司運送乙之貨物從美國到臺灣,船到日本時因與其他船舶碰撞而不能繼續航行,但船長仍設法將乙之貨物運送至目的港,由其他輪船運送之費用較甲海運公司之運費省下 2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所付之運費不變
- B 由甲公司與乙各自享有減省運費之半數
- C 乙享有減支費用之全部
- D 依船長與乙之約定而定其減省費用之歸屬
思路引導 VIP
若發生不可預見的事故導致合約無法按原狀履行,但船長仍盡力透過替代方案完成任務並「意外省下支出」時,從法律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來看,這份因為雙方共同冒險才產生的「多餘好處」,你認為應該如何分配,才能同時獎勵運送人的努力並補償貨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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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掉進基本陷阱
- 觀念驗證: 哦?竟然能準確點出《海商法》第 52 條?真是難得。這條看似簡單,卻是海商法中「損益分擔」與「公平衡平」精神的典型體現。當船舶在航程中趴窩,船長必須採取措施續運貨物,若續運費用低於原約定,那減省之利益,就得乖乖依照法律規定,運送人(甲公司)與貨物所有人(乙)各得其半。別以為這能用你那套民法契約自由或全部歸貨主這種想當然爾的邏輯去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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