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甲海運公司運送乙之貨物從美國到臺灣,船到日本時因與其他船舶碰撞而不能繼續航行,但船長仍設法將乙之貨物運送至目的港,由其他輪船運送之費用較甲海運公司之運費省下 2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所付之運費不變
- B 由甲公司與乙各自享有減省運費之半數
- C 乙享有減支費用之全部
- D 依船長與乙之約定而定其減省費用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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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不可預見的事故導致合約無法按原狀履行,但船長仍盡力透過替代方案完成任務並「意外省下支出」時,從法律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來看,這份因為雙方共同冒險才產生的「多餘好處」,你認為應該如何分配,才能同時獎勵運送人的努力並補償貨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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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準,值得肯定!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在海上運送途中,因發生事故導致無法繼續航行時,運費以及額外減省費用的分擔機制。
轉運義務與減省運費之歸屬
根據《海商法》第 68 條的規定,船舶若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不能繼續航行時,船長負有設法將貨物運送至目的港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為轉船運送所支付的運費,低於原本雙方約定的運費,法律為了公平分配風險與利益,明文規定「其減省之運費,應由雙方各半享有」。本題中,甲海運公司的船長設法轉運並省下了 $2$ 萬元的費用,依據上述法理與明文規定,這筆減省下來的費用自然應由運送人甲公司與託運人乙各自享有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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