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甲將貨物一批交由乙航運公司以海運運送至美國洛杉磯,並以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支付運費,由乙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交付與甲,甲再將該載貨證券背書轉讓與丙。其後,甲所簽發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被退票,而丙持載貨證券取貨,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航運公司應交付該貨物給丙
- B 乙航運公司可行使留置權而拒絕交付
- C 乙航運公司可以撤銷運送契約而要求丙依不當得利而支付運費
- D 乙航運公司可以要求丙依運送契約之受讓人而支付運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份代表貨物的憑證已經被轉手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但船公司卻能因為與前一手(託運人)之間的個人債務紛爭而拒絕交貨,那麼這張憑證在市場上還會有流通價值嗎?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如何限制債務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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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海商法中載貨證券的運作邏輯,顯示你對於載貨證券的「有價證券性」與「無因性」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實務中是極為關鍵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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