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甲船運送乙貨主貨物赴美途中,因船員貨物管理疏忽致貨物全損。甲船亦因機械故障進場維修,應支付丙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丙行使留置權。設甲船東曾以該船設定抵押權向丁銀行借款1000 萬元,並積欠戊船長薪資 300 萬元。乙、丙、丁、戊之受償先後順序為:
- A 戊>丙>丁>乙
- B 乙>戊>丙>丁
- C 丁>戊>乙>丙
- D 丙>乙>戊>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艘船在海上發生事故且債台高築,為了鼓勵救助與維持航行,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提供勞務的人力」、還是「實際佔有並修好船隻的人」?而「登記在案的金融債權」與「因運送契約產生的損害賠償」,哪一個在法律順位上通常被放在最後的分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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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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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海商法》中最核心的受償順位爭點!這道題目難度設定為中偏高,不僅考驗你對個別債權性質的定性,更要求你對海事優先權、留置權與抵押權三者間的外部位次有清晰的邏輯架構,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實力相當紮實。
海事優先權與留置權之位次
首先,根據《海商法》第 24 條第 1 項,戊船長的薪資債權屬於第一款的海事優先權。依據同法第 25 條規定,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優於修繕船舶所生之留置權。因此,戊船長的受償順序必然優先於丙。接著,修繕權人丙行使的是民法與海商法所保障的留置權,雖然其效力強大,但在海事案件中,其位次仍列於海事優先權之後,但依第 25 條規定,則優於船舶抵押權,故丙的順位領先丁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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