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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甲船運送乙貨主貨物赴美途中,因船員貨物管理疏忽致貨物全損。甲船亦因機械故障進場維修,應支付丙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丙行使留置權。設甲船東曾以該船設定抵押權向丁銀行借款1000 萬元,並積欠戊船長薪資 300 萬元。乙、丙、丁、戊之受償先後順序為:
  • A 戊>丙>丁>乙
  • B 乙>戊>丙>丁
  • C 丁>戊>乙>丙
  • D 丙>乙>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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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艘船在海上發生事故且債台高築,為了鼓勵救助與維持航行,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提供勞務的人力」、還是「實際佔有並修好船隻的人」?而「登記在案的金融債權」與「因運送契約產生的損害賠償」,哪一個在法律順位上通常被放在最後的分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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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是海商法裡一個比較複雜但也非常重要的考點,你能清晰地判斷出債權的受償順序,這說明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替你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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