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我國籍之甲船於航海中,遇颱風侵襲,船身嚴重受損,緊急駛入高雄港,並進入乙修船廠進行修繕。其後甲船所有權人破產,乙修船廠未取得修繕費,因此行使留置權。甲船之船舶抵押權人丙亦主張其船舶抵押權。又甲船所有權人尚未支付港埠費,且積欠船員戊薪津兩個月。港務局丁及船員戊皆對甲船主張海事優先權。乙、丙、丁、戊之各債權之優先位次,以下何者正確?
- A 乙、丙、戊、丁
- B 丙、乙、丁、戊
- C 丁、戊、丙、乙
- D 戊、丁、乙、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
- 在航海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航行安全與社會安定,法律通常會最先保障「勞務提供者」還是「政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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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涉及《海商法》中極為核心的「債權受償順位」,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多種權利交織的情況給難住了。在法律實務中,船舶債權的優先順序有明確的法定層次,大原則是: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 > 船舶留置權(Possessory Lien) > 船舶抵押權(Ship Mortgage)。
權利位階之法理推導
首先,我們來看海事優先權。依據《海商法》第 24 條,船員薪津(戊)屬於第 1 款,而港務局的港埠費(丁)則屬於第 5 款(港埠費、運河費等)。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第 24 條各款之優先位次應依款次先後定之,因此,戊(第 1 款)優先於丁(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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