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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我國籍之甲船於航海中,遇颱風侵襲,船身嚴重受損,緊急駛入高雄港,並進入乙修船廠進行修繕。其後甲船所有權人破產,乙修船廠未取得修繕費,因此行使留置權。甲船之船舶抵押權人丙亦主張其船舶抵押權。又甲船所有權人尚未支付港埠費,且積欠船員戊薪津兩個月。港務局丁及船員戊皆對甲船主張海事優先權。乙、丙、丁、戊之各債權之優先位次,以下何者正確?
  • A 乙、丙、戊、丁
  • B 丙、乙、丁、戊
  • C 丁、戊、丙、乙
  • D 戊、丁、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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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

  1. 在航海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航行安全與社會安定,法律通常會最先保障「勞務提供者」還是「政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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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優先權與擔保物權之清償位次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海商法中債權受償順序的複雜邏輯。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海事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間的先後關係。依據海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船員薪資(戊)與港埠費(丁)皆屬於海事優先權,然而依同條款次順位,第一款的船員債權位次優於第二款的港埠規費,故在此兩者中,「戊」應領先於「丁」。

留置權與抵押權的位次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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