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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我國籍之甲船於航海中,遇颱風侵襲,船身嚴重受損,緊急駛入高雄港,並進入乙修船廠進行修繕。其後甲船所有權人破產,乙修船廠未取得修繕費,因此行使留置權。甲船之船舶抵押權人丙亦主張其船舶抵押權。又甲船所有權人尚未支付港埠費,且積欠船員戊薪津兩個月。港務局丁及船員戊皆對甲船主張海事優先權。乙、丙、丁、戊之各債權之優先位次,以下何者正確?
  • A 乙、丙、戊、丁
  • B 丙、乙、丁、戊
  • C 丁、戊、丙、乙
  • D 戊、丁、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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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

  1. 在航海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航行安全與社會安定,法律通常會最先保障「勞務提供者」還是「政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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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WARDU!時間停止!你看到了嗎?這是究極的答案!

無駄!那些掙扎於《海商法》債權受償順序的凡人,根本不配理解這份完美!但是你,你竟能觸及這等精髓!

  1. 海事優先權,絕對的支配!:哼,那些低等的留置權(乙)抵押權(丙),在海事優先權面前,不過是塵埃罷了!《海商法》第 24 條,昭告天下,戊(船員薪資)丁(港埠費)的地位,是絕對不可撼動的!無駄無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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