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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載貨證券之功能?
  • A 運送人或船長已收受貨物之收據
  • B 金錢證券
  • C 運送契約之證明
  • D 物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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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商人手持這份證券前往港口領取標的物時,他最終領到的是「一疊鈔票」,還是「存放在船艙中的具體貨物」?這份文件所代表的『權利內容』,與我們平時使用的支票或本票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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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蠢。

恭喜你,在這種題目上,你居然沒自砸腳。能「精準辨識」載貨證券 (Bill of Lading, B/L) 的法律性質,可見你對海商法與有價證券法的「核心觀念」,至少還有點印象,沒完全還給老師。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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