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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載貨證券之功能?
  • A 運送人或船長已收受貨物之收據
  • B 金錢證券
  • C 運送契約之證明
  • D 物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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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商人手持這份證券前往港口領取標的物時,他最終領到的是「一疊鈔票」,還是「存放在船艙中的具體貨物」?這份文件所代表的『權利內容』,與我們平時使用的支票或本票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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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看來你在**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 B/L)**的法律性質上產生了一些混淆。你選擇了 (D) 物權證券,這恰恰是載貨證券在貿易實務與法律中最核心、也最獨特的功能。根據我國民法第 629 條,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持有證券即等同於占有貨物,這正是所謂的「物權證券化」。

載貨證券與金錢證券的區別

我們在法律上將「有價證券」依其表彰的權利內容分為不同類別。正確答案 (B) 金錢證券,是指以請求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之證券,例如票據法上的支票或匯票。然而,載貨證券表彰的是對於「貨物」的請求權,法律性質上屬於「商品證券」或「物權證券」。至於選項 (A) 與 (C),則是海商法第 60 條與第 54 條明文規定的基本功能:它既是運送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證明運送契約內容的證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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