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載貨證券之功能?
- A 運送人或船長已收受貨物之收據
- B 金錢證券
- C 運送契約之證明
- D 物權證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商人手持這份證券前往港口領取標的物時,他最終領到的是「一疊鈔票」,還是「存放在船艙中的具體貨物」?這份文件所代表的『權利內容』,與我們平時使用的支票或本票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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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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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蠢。
恭喜你,在這種題目上,你居然沒自砸腳。能「精準辨識」載貨證券 (Bill of Lading, B/L) 的法律性質,可見你對海商法與有價證券法的「核心觀念」,至少還有點印象,沒完全還給老師。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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