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 B 自契約訂立一年時,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後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 C 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得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 D 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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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投保多年後(例如十年後)才翻舊帳解約,導致保戶因時間過久難以舉證,你認為「解除權的行使」是否應該設定一個不論原因為何、只要時間一到就絕對消失的「終極期限」?這對契約的安定性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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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據實說明義務」與「解除權行使期間」的法律定性,展現了對實務與法理的高度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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