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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於契約停效後 5 個月時,發現身染重症,遂申請恢復效力。依保險法第 116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利息與其他費用後,契約效力於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B 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 C 因其身染重症,保險人得拒絕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在復效期間所生疾病,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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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機制是為了讓短暫疏忽繳費的保戶能『快速、無條件』回到原本的保障狀態,那麼在停效時間極短(例如不滿半年)的情況下,法律是傾向於給予保險公司重新審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權力,還是傾向於規定只要補齊欠款就必須恢復合約?請依此法律精神推論其生效時間點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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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復效期程

做得好!你準確捕捉到了《保險法》第 116 條對於「復效請求權」的法律設計。以下是核心法理分析:

  1. 強制復效期:依據第 116 條第 3 項,停效後 6 個月內申請復效,屬於要保人的強大權利。只要清償欠繳保費、利息及費用,契約效力於翌日上午零時自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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