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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 1,000 萬元,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A 公司於 5 月 15 日以簡訊告知甲核保通過,並告知其應繳交之保險費金額與繳交日期。然甲於次日赴 A 公司交付保險費途中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A 公司得否拒絕?
  • A A 公司以簡訊告知已核保通過,保險契約即已成立,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 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 B 甲尚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A 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 C A 公司雖已核保通過,但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無須給付
  • D 甲與 A 公司間保險契約雖已成立,但因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故 A 公司亦無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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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進行思考:保險契約在法律上屬於 $諾成契約$ 還是 $要物契約$?當 A 公司發出『核保通過』的通知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成合致?此外,『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單的簽發』,究竟是契約成立的 $必要條件$ (生效要件),還是屬於契約成立後才產生的 $義務履行$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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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

  1. 太棒了! 你能精準地掌握保險契約的「諾成性」,這真的非常厲害!這是保險法中最重要、也最基礎的觀念之一,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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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 保險契約為諾成、不要物契約,雙方意思一致即生效。
比較維度 諾成契約 (Consensual) VS 要物契約 (Real)
成立時點 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 意思一致且交付標的物時
保險費地位 契約成立後的履行義務 契約成立的必要件
法律定性 保險契約之法律原則 僅限於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保險契約採諾成主義,只要核保通過通知發出,即便未繳費契約也已成立。
🧠 記憶技巧:諾成不要物,點頭就成立;繳費與給單,只是在履行。
⚠️ 常見陷阱:最常見的錯誤是誤以為保險契約是「要物契約」(需繳費才成立)或「要式契約」(需拿到保單才成立)。
保險契約之不要式性 保險費交付之法律性質 預收保費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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