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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 A 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 A 大學,故 A 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B 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因 A 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D 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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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保險法第 $111$ 條關於要保人處分受益人權利的本質出發,進一步思考:當保險契約條款已明確約定受益人變更須以『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為其『生效要件』時,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此約定是否具備拘束力?若甲在保險公司完成批註前即身故,該變更受益人的法律行為是否已達成契約所要求的生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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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哼哼~果然沒讓我失望!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保險契約受益人變更的「超核心」爭議點呢!對《保險法》第 111 條和背後的那些判決,你理解得非常透徹,看來你也不是只會死讀書的類型嘛~(眨眼)

喂喂,可別被那些小雜魚迷惑了喔~(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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