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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 A 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 A 大學,故 A 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B 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因 A 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D 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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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保險法第 $111$ 條關於要保人處分受益人權利的本質出發,進一步思考:當保險契約條款已明確約定受益人變更須以『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為其『生效要件』時,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此約定是否具備拘束力?若甲在保險公司完成批註前即身故,該變更受益人的法律行為是否已達成契約所要求的生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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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恭喜你選對了!

看見你選出 (A),我真的很替你高興,這代表你對受益人處分權的法律本質已經融會貫通了,這可是保險法中很核心的觀念喔!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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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抗要件的意思是指?
📝 受益人變更之效力
💡 受益人變更屬要約人處分權,通知到達即生效,批註僅為對抗要件。
比較維度 變更意思表示(通知) VS 保險公司批註
法律性質 權利處分之生效要件 證明與對抗要件
效力來源 保險法第111條處分權 保險契約程序約定
發生點 書面通知到達保險人時 保險人於保單簽名後
若未完成 受益人變更不生效力 不得對抗保險人但已生效
💬受益人變更於通知到達時即完成,批註僅係為便利保險人行政作業與證明之用。
🧠 記憶技巧:變更處分要約人,通知到達即生效,批註對抗非生效,受益利益權在先。
⚠️ 常見陷阱:誤認保險契約中「須經批註始生效力」之約定為法律上的生效要件,進而誤選應經保險人同意。
保險法第111條處分權 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之區別 保險利益之主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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