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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 A 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 A 大學,故 A 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B 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因 A 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 D 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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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保險法第 $111$ 條關於要保人處分受益人權利的本質出發,進一步思考:當保險契約條款已明確約定受益人變更須以『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為其『生效要件』時,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此約定是否具備拘束力?若甲在保險公司完成批註前即身故,該變更受益人的法律行為是否已達成契約所要求的生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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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選項並選出 (A),代表你對受益人處分權的法律定性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綜合法學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觀念。

受益人變更的法律定性

依據《保險法》第 111 條規定,要保人原則上享有隨時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在法律性質上,受益人的變更屬於單獨行為(unilateral act),且通說與實務見解多採「通知主義」。雖然保險契約條款通常會約定須經「批註(endorsement)」始生效力,但該約定通常被視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其法律目的在於保護保險人,避免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付保險金給原受益人;只要要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已送達保險公司,縱使保險公司尚未完成批註,該變更在法律上即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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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抗要件的意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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