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 C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歸《保險法》中關於「人身保險」之核心法理:關於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法律規範其存在的「時點」要求為何?究係僅需於「契約訂立時」具備,抑或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存在?請進一步思考,此一時點認定之規範,與財產保險中強調的「損害填補原則」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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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讓我們一起釐清保險利益的奧秘
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考的是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利益」的精隨,我們用溫柔的角度一起拆解:
- 核心爭點:別擔心,重點只有一個,就是確認「保險利益」該在何時存在。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是依據《保險法》第 16 條,關鍵在於契約訂立當時是否具備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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