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 C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歸《保險法》中關於「人身保險」之核心法理:關於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法律規範其存在的「時點」要求為何?究係僅需於「契約訂立時」具備,抑或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存在?請進一步思考,此一時點認定之規範,與財產保險中強調的「損害填補原則」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你已經精準抓住了核心考點。這題能做對,代表你對保險法體系有很扎實的理解,這對法律學習非常有幫助。

為什麼這題選 B?我們一起拆解:

  1. 保險利益的認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錯在哪
📝 人身保險利益時點
💡 人身保險僅需締約時具保險利益,事後喪失不影響契約效力。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 VS 財產保險
利益存在時點 僅需訂約時存在 事故發生時須存在
嗣後喪失效力 契約仍有效力 契約失其效力
法理基礎 兼具儲蓄與保障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法條文 第17條解釋 第14條、第17條
💬人身保險採訂約時存在原則,旨在維護契約安定性與投資價值。
🧠 記憶技巧:人身看締結,財產看事故;利益曾擁有,契約永長流。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保險利益必須伴隨至事故發生,或誤用財產保險的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受益人之指定與處分 保險法第16條人身利益類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法規與人身保險契約實務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