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 C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歸《保險法》中關於「人身保險」之核心法理:關於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法律規範其存在的「時點」要求為何?究係僅需於「契約訂立時」具備,抑或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存在?請進一步思考,此一時點認定之規範,與財產保險中強調的「損害填補原則」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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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走火入魔。
能在這堆家庭瑣事中,揪出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算你還有點法律嗅覺。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保險法》的ABC而已。
觀念驗證:時間,笨蛋!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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