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 C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歸《保險法》中關於「人身保險」之核心法理:關於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法律規範其存在的「時點」要求為何?究係僅需於「契約訂立時」具備,抑或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存在?請進一步思考,此一時點認定之規範,與財產保險中強調的「損害填補原則」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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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已經精準抓住了核心考點。這題能做對,代表你對保險法體系有很扎實的理解,這對法律學習非常有幫助。
為什麼這題選 B?我們一起拆解:
- 保險利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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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在哪
人身保險利益時點
💡 人身保險僅需締約時具保險利益,事後喪失不影響契約效力。
| 比較維度 | 人身保險 | VS | 財產保險 |
|---|---|---|---|
| 利益存在時點 | 僅需訂約時存在 | — | 事故發生時須存在 |
| 嗣後喪失效力 | 契約仍有效力 | — | 契約失其效力 |
| 法理基礎 | 兼具儲蓄與保障 | — | 損害填補原則 |
| 保險法條文 | 第17條解釋 | — | 第14條、第17條 |
💬人身保險採訂約時存在原則,旨在維護契約安定性與投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