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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乙同姓且自幼比鄰而居,感情甚篤,成年後結拜為義兄弟。某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以乙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 50 萬元,且經乙於要保書上簽名表示同意,二人關係則填寫為「兄弟」。請問該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已獲得乙之書面同意
  • B 有效,因為保險金額僅為 50 萬元,無道德危險
  • C 無效,因為甲乙並非親兄弟,對保險人構成詐欺
  • D 無效,因為甲對乙無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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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法允許任何人僅憑對方「同意」,就能為完全沒有法律或經濟利害關係的人投保高額壽險,這在社會安全維護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風險?法律應如何設定門檻,才能確保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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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做得好! 你精準掌握了人身保險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同意」:

  1. 保險利益之必要性:依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法定的保險利益(如:家屬、債務人、扶養關係等)。「義兄弟」在法律上並無血緣或法定親屬關係,不符合該條列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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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要保人須對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縱經其同意,無利益仍屬無效。
比較維度 保險利益 (§16) VS 書面同意 (§105)
法律性質 實質適格要件 程序合法要件
判斷主體 法律強制規定範疇 被保險人之個人主觀
防範目的 預防道德危險 尊重被保險人生命自主
欠缺效果 依第17條契約無效 依第105條契約無效
💬兩者為「併存」關係,必須同時具備,保險契約始為有效。
🧠 記憶技巧:十六利益(16)加一零五(105),缺一無效死(17)。
⚠️ 常見陷阱:誤認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書面同意)即可補正保險利益之欠缺,或將感情因素誤認為法律利益。
死亡保險之被保險人同意權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人壽保險受益人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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