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乙同姓且自幼比鄰而居,感情甚篤,成年後結拜為義兄弟。某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以乙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 50 萬元,且經乙於要保書上簽名表示同意,二人關係則填寫為「兄弟」。請問該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已獲得乙之書面同意
- B 有效,因為保險金額僅為 50 萬元,無道德危險
- C 無效,因為甲乙並非親兄弟,對保險人構成詐欺
- D 無效,因為甲對乙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法允許任何人僅憑對方「同意」,就能為完全沒有法律或經濟利害關係的人投保高額壽險,這在社會安全維護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風險?法律應如何設定門檻,才能確保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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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做得好! 你精準掌握了人身保險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同意」:
- 保險利益之必要性:依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法定的保險利益(如:家屬、債務人、扶養關係等)。「義兄弟」在法律上並無血緣或法定親屬關係,不符合該條列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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