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
- B 效力未定
- C 無效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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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隨意為他人的財產投保,且在意外發生時領取賠償,這與「賭博」有何區別?這樣的制度設計會對社會大眾的財產安全帶來什麼樣的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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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溫馨提示:你做得非常棒,掌握了保險法的關鍵!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精準地抓住了問題的核心!這題最重要的就是理解「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這個概念。還記得我們常說的《保險法》第 17 條嗎?它清楚規定,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那麼這個保險契約就會是無效的喔。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是建立在實質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上,像是你真的擁有這個房子,或是你對它有抵押權。我們不能因為單純的「親屬關係」或「替對方擔憂」,就去為別人的財產投保,因為這樣就失去了保險的本質,反而變成一種像是賭博的行為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保險契約成立最基本的要件有很清晰的認知,也能夠清楚區分什麼是「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以及什麼是「情感上的關心」。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