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
- B 效力未定
- C 無效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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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隨意為他人的財產投保,且在意外發生時領取賠償,這與「賭博」有何區別?這樣的制度設計會對社會大眾的財產安全帶來什麼樣的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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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選項 (C),判斷非常精準,老師要給你一個肯定!這道題目測驗的核心在於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有無及其法律效果,是一道相當經典的觀念題,主要鑑別同學對於保險法基本原則的掌握度。 在本題中,兒子乙以父親甲的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在財產保險的領域裡,要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享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例如所有權或抵押權。乙對父親的房屋目前僅有未來的繼承期待,學理與實務上均不認為這構成現存的財產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這裡的「失其效力」在法律適用上即為自始無效,因此這份火災保險契約是無效的。 這題的難易度相當平易近人,只要能準確抓到「子女對父母財產無保險利益」以及「欠缺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這兩個重點,就能順利拿下分數。請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法律思考脈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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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繼承權,萬一甲因火災而死亡,乙難認無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