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A A 公司之員工甲教唆第三人乙縱火燒毀工廠
- B A 公司之員工丙因對公司不滿,縱火燒毀工廠
- C A 公司之員工丁在工廠內吸菸,亂丟菸蒂引發火災,燒毀工廠
- D A 公司之董事長戊,因財務困難而縱火燒毀工廠
思路引導 VIP
若被保險人是一間「公司」,依據法律上的機關理論,哪些身分的人所做的決策與行為,會被直接視為這間「公司本身」的意旨,而非單純的員工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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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保險制度基於「對射性」,僅承擔「偶然性」風險。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保險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不負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為法人(公司)時,法律採「機關理論」,董事長的行為即代表公司的行為。因此,董事長縱火等同於公司故意自損,屬於排除不保事項。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需區分一般員工(屬第三人)與具代表權之機關(屬被保險人本身)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具有高度法律實務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