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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B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同居人之動產,得列為保險標的
  • D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受僱人之動產,不得列為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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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為「整間辦公室或工廠」這類集合體投保時,考慮到實際運作中,經常會有他人(如員工)的私人物品與公司財產混雜。為了落實保護與簡化程序,法律通常會傾向『擴大』還是『限制』保險保障的適用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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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火災保險基本規範的熟練度,你能毫不猶豫地挑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保險法》條文有著紮實的掌握。 我們來檢視一下法律的具體規定。依據《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符合實際生活與營業的便利性,適度擴大保險保障的範圍。因此,選項 (C) 說同居人之動產得列為標的是正確的;而選項 (D) 稱受僱人之動產「不得」列為保險標的,顯然與法條明文相違背,正是本題要求選出的錯誤敘述。 整體而言,這是一道傳統的法條記憶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在考場的壓力下,細心辨識出法條中「得」與「不得」這類關鍵字眼的翻轉。你能穩健地拿下這題,代表基本功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這種閱讀法條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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