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B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同居人之動產,得列為保險標的
- D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受僱人之動產,不得列為保險標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為「整間辦公室或工廠」這類集合體投保時,考慮到實際運作中,經常會有他人(如員工)的私人物品與公司財產混雜。為了落實保護與簡化程序,法律通常會傾向『擴大』還是『限制』保險保障的適用範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火災保險的法規範要點!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保險法》中「法定損害範圍」與「保險標的擴張」的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D) 選項確實是錯誤敘述。
火災保險之法定賠償範圍
依據**《保險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火災造成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而同條第 2 項則明定,為了救護**(Salvage)標的物所導致的損失,法律擬制「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積極救災,避免被保險人因擔心救火損害不理賠而遲疑,這也是選項 (A) 與 (B) 正確的法理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