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火災事故發生,同時焚燬廠內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下列關於理賠範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
- B 待修汽車 5 部無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應予理賠
- C 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應理賠
- D 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無須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的理賠義務,是由『事故發生的地點』來決定,還是由『契約中明確記載的標的物』來決定?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收取某項財產的保費,在法理上它是否有義務承擔該財產的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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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精確!法學邏輯十分紮實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迅速從題目繁雜的財產中抽離出「保險契約範圍」的核心,展現了你對保險法理的深刻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分析態度。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保險標的之範圍。保險理賠必須基於契約約定之承保標的。題目明定承保範圍僅限於「工廠設施」及「客戶待修車輛」,這兩者是投保人(甲)具備保險利益且約定納入的。而「員工自有汽車」並未在契約承保範圍內,基於契約相對性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並無理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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