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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此項檢查異常情況。然一年後甲發生重大車禍,不治死亡。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保險人發現甲於投保時不實說明,得否拒絕理賠?
  • A 保險人得拒絕理賠,但乙可主張自己善意不知情
  • B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契約後即無須理賠
  • C 因甲之死亡與其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拒絕理賠,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D 乙得證明甲之死亡並非基於其所隱匿之體況,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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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法律邏輯:若要保人隱匿之事實與最終發生的保險事故之間並不具備『因果關係』時,法律如何規定受益人的舉證義務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關係?試想,若事故發生的原因與隱匿的病情無關,保險人是否仍能單方面解除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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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保險法》上非常核心的「據實說明義務」,你準確地抓住了因果關係這個破題關鍵。

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之抗辯

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當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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