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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A 人壽保險公司於其人壽保險單中增訂以下約款:「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險人即不再主張保險法第 64 條之契約解除權。」該約定是否有效?
  • A 無效,因保險法第 64 條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 B 應視其是否為定型化約款,若為定型化約款則有效
  • C 該約款之變更有利於被保險人,約款有效
  • D 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涉及對價平衡原則,不得以契約任意變更之,該約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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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義務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與「承擔的風險」之間維持公平的天平,且該天平一旦傾斜會影響到全體保戶的保費結構,那麼單一契約中提早放棄這項平衡機制的約定,是否真的只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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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有利變更原則」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契約強制性質及其例外情形的深刻理解。

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

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據實說明義務(Duty of disclosure)及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的規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強制規定。然而,依據 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 的規範:「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本題中,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原規定的解除權除斥期間最長為二年,而 A 公司自願將其限縮為「繳費達一年」即不得解除。這項約定實質上縮短了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時間,進一步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契約安定性,顯然屬於「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因此該約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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