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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A 人壽保險公司於其人壽保險單中增訂以下約款:「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達一年以上者,保險人即不再主張保險法第 64 條之契約解除權。」該約定是否有效?
  • A 無效,因保險法第 64 條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 B 應視其是否為定型化約款,若為定型化約款則有效
  • C 該約款之變更有利於被保險人,約款有效
  • D 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涉及對價平衡原則,不得以契約任意變更之,該約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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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義務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與「承擔的風險」之間維持公平的天平,且該天平一旦傾斜會影響到全體保戶的保費結構,那麼單一契約中提早放棄這項平衡機制的約定,是否真的只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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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約款變更之效力。依據保險法第54條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雖然保險法對於保險人契約解除權設有相關規範,但本題中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中增訂要保人繼續繳交保費達一年以上,保險人即不再主張契約解除權的約款,此約定實質上限制了保險人得行使解除權的條件與期間,使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效力獲得更大的保障。由於該約款之變更有利於被保險人,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中「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因此該約定依法有效。故本題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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