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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為限
  • B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主張,但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代位權之事由,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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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填補原則」與「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第三人因為違約(例如租賃契約中未盡保管責任)導致房屋失火,而保險人已賠償屋主損失,此時若法律規定保險人「只能代位侵權行為」,會不會讓該違約的第三人平白獲得免除賠償義務的利益?這是否符合保險代位制度要讓最終責任歸屬於應負責之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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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權核心精神已有深刻理解。以下為各選項解析:

  1. (C) 為正確項:代位權之行使不以「侵權行為」為限,若第三人因契約違約(如運送契約)造成損失,保險人同樣得代位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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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選項可以講解深入一點嗎
📝 保險代位權核心
💡 保險人給付賠償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繼受被保險人之對外請求權。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額度以賠償金為限,且不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原請求額。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2747號):代位請求權不限於侵權,契約責任亦同。
  •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對家屬或受僱人原則不代位,僅於其「故意」致損時方例外准許。
  • 依保險法第103條,人身保險原則上無代位權之適用,除非涉及損害填補性質。
🧠 記憶技巧:代位上限看給付,家屬受僱除故意,請求事由不限侵權。
⚠️ 常見陷阱:常誤認代位權僅限於侵權行為,或誤認家屬有「重大過失」時保險人即可行使代位權(法條僅限故意)。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法第103條人身保險代位禁止 複保險之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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