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為限
- B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主張,但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代位權之事由,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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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填補原則」與「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第三人因為違約(例如租賃契約中未盡保管責任)導致房屋失火,而保險人已賠償屋主損失,此時若法律規定保險人「只能代位侵權行為」,會不會讓該違約的第三人平白獲得免除賠償義務的利益?這是否符合保險代位制度要讓最終責任歸屬於應負責之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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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權核心精神已有深刻理解。以下為各選項解析:
- (C) 為正確項:代位權之行使不以「侵權行為」為限,若第三人因契約違約(如運送契約)造成損失,保險人同樣得代位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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