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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 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
  • A 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可,但僅以甲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 C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係基於契約關係
  • D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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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法律規範,思考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所得代位行使之「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區分該請求權的基礎係源於「侵權行為」或是「契約關係(如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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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保險法核心原理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規定,此即為保險代位(Subrogation)。當被保險人(甲)因第三人(乙)之行為受有損失,保險人(A)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關鍵在於,法律並未限制該請求權的法律基礎,無論是乙之「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保險人皆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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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之行使
💡 保險人賠付後,依法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
  •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人於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代位對象不限於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亦包含契約不履行之賠償請求權。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493 號判例):代位權為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
  • 代位權範圍受兩重限制:保險人實際賠付金額,及被保險人原有的請求權範圍。
🧠 記憶技巧:給付即移轉:賠多少代多少,契約侵權皆可代,親屬過失不能代。
⚠️ 常見陷阱:常誤認代位權僅限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事實上包含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妨礙代位之效力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親屬除外規定 請求權代位與物上代位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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