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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 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
  • A 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可,但僅以甲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 C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係基於契約關係
  • D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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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法律規範,思考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所得代位行使之「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區分該請求權的基礎係源於「侵權行為」或是「契約關係(如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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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保險法核心原理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規定,此即為保險代位(Subrogation)。當被保險人(甲)因第三人(乙)之行為受有損失,保險人(A)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關鍵在於,法律並未限制該請求權的法律基礎,無論是乙之「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保險人皆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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