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要保人甲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殘廢給付則依契約所定殘廢等級之程度,按保險金額之一定比例給付之。某日甲行走於斑馬線時,遭丙駕車不慎撞傷,致甲成為第三級殘廢。乙公司依約給付殘廢保險金 65 萬元後,向丙代位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丙應對甲之損害負終局責任
- B 有理由,因為乙之保險給付係填補甲之財產上損害
- C 無理由,因為甲受領保險金後已無損害,不得請求丙賠償
- D 無理由,因為依保險法第 103 條之規定,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代位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然而,當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時,我們是否能像評價房屋或車輛一樣,為其設定一個具體的「價值上限」,並據此主張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就已經「填補了所有損失」而不能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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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經典考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法理上的根本差異,難度適中,你的觀念十分清晰。
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
保險代位權的設計是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雙重賠償而不當得利。然而,人的生命與身體是無價的,無法以金錢精確估算損害,故人身保險並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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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禁止代位
💡 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保險人給付後不得向第三人求償。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53條 | — | 保險法第103條 |
| 有無代位權 | 有,依法取得代位權 | — | 無,法律明文禁止 |
| 核心原理 | 損害填補原則 | — | 定額給付原則 |
| 受害人權利 | 不得獲取雙重補償 | — | 得領保險金且求償 |
💬財產保險為填補實質損失故可代位;人身保險因生命無價且屬定額性質,禁止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