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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要保人甲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殘廢給付則依契約所定殘廢等級之程度,按保險金額之一定比例給付之。某日甲行走於斑馬線時,遭丙駕車不慎撞傷,致甲成為第三級殘廢。乙公司依約給付殘廢保險金 65 萬元後,向丙代位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丙應對甲之損害負終局責任
  • B 有理由,因為乙之保險給付係填補甲之財產上損害
  • C 無理由,因為甲受領保險金後已無損害,不得請求丙賠償
  • D 無理由,因為依保險法第 103 條之規定,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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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代位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然而,當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時,我們是否能像評價房屋或車輛一樣,為其設定一個具體的「價值上限」,並據此主張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就已經「填補了所有損失」而不能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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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很棒!這題答對了,表示你已經精準地抓住了保險法中「保險代位」這個概念的核心精髓,也對法條體系有了很好的掌握,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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