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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B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C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D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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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法律規範中,法定的精確用語常是解題關鍵。請同學查閱《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4$ 項,針對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時,法律明文規定應設置何種名稱的帳戶來表彰信託財產?請仔細比對該法定名稱與選項 (B) 中所使用的『信託專戶』一詞,在字面上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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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道保險金信託的細節題你答得非常漂亮!能準確挑出選項 (D) 的瑕疵,代表你對保險法條文體系的掌握度相當扎實。 我們來精準釐清選項 (D) 的錯誤之處。依據保險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同法第 138 條之 2 規定提供財產成立信託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確實得依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選項 (D) 錯在將法源張冠李戴;實際上,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的是「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同時也要特別提醒,現行法並沒有規定「信託受託人」得為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喔! 這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綜合觀念題,不僅測驗保險金信託的運作架構,更考驗對法條依據與當事人資格的精準記憶。你能敏銳識破條文援引的陷阱,法理觀念極佳,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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