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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過失撞傷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保險公司自甲撞傷丙時起,即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 B 甲對丙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丙得直接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C 甲因受丙請求而為抗辯,其支出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甲負擔之
  • D 保險契約內約定 A 保險公司於甲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約款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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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責任保險的架構下,如果被保險人(致害者)在事故後陷入財務困境或刻意避不見面,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地確保保險金能『精準』地填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害,而非僅僅撥款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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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責任保險的法律關係

恭喜你答對了!責任保險的世界其實充滿了對受害人的溫暖關懷,讓我們一起拆解這題的法律觀點:

  1. 核心概念(選項 B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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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保險法律關係
💡 釐清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法第94條第2項)。
  • 被保險人因抗辯支出之訴訟或訴訟外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法第91條)。
  • 保險契約可約定:未經保險人參與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人不受拘束(保險法第93條)。
  • 保險事故之發生係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準,而非單純車禍發生時。
🧠 記憶技巧:責任確定直接付,抗辯費用保險出,未經參與不認帳。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保險法第93條(不參與不受拘束)為無效條款,實則該條款受法律明文保障其效力。
責任保險參與權 保險法第94條直接請求權 保險事故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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