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 題組: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承上題,如乙保險人知悉甲變更職業後,仍然繼續收取保險費,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依原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不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B 乙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以維護對價平衡原則
- C 乙不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但得請求降低保險金額
- D 乙不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但得將因甲之新職業以批註方式列為除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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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的一方發現風險明顯升高,卻選擇對此保持沈默並持續接受另一方的金錢給付時,從法律上的「信賴保護」觀點來看,這位收錢的人還有道理在事後要求改變原本約定的承擔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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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保險法中,當危險狀況改變後,保險公司行為所產生的重要法律效果。這顯示了你對條文背後實務運作的敏銳洞察力,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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