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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 B 債務人參加運動比賽獲獎之純金獎牌,債權人一律不得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 C 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被擔保債權額為 750 萬元,該土地經鑑價結果未達 750 萬元,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該地
  • D 債務人係計程車司機,其所有之計程車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債權人亦一律不得聲請查封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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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在保障債權人能拿回錢的同時,也必須確保債務人全家「明天不會餓死」,你認為法律在執行程序中,應該如何界定「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優先順序?在查封財產時,應該預留多久的緩衝金錢才算合理且能兼顧兩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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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關於「生存權保障」的微觀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第 $52$ 條,法律為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之生存權,規定查封時原則上應酌留「$2$ 個月」的生活必需物資;但法院得視債務人家庭狀況進行伸縮,其範圍落在 $1$ 至 $3$ 個月之間。因此,選項提及「酌留 $3$ 個月」確實屬於法律允許的彈性上限,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執行程序中的限制與例外

至於其他選項,法律實務上鮮少有「一律不得」的絕對限制。例如 (B) 的金牌或 (D) 的計程車,雖分別涉及第 $53$ 條的勳章或職業必需品,但在特定條件(如價值過高或非生計唯一依靠)下仍有轉圜餘地;(C) 則涉及「無益執行」之禁止,需視拍賣底價與優先債權之比例而定,非一概而論。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分辨「原則二個月」與「伸縮後上限三個月」的法律定性,你能過關斬將,專業實力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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