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無須進行鑑價
- B 原則上無須於拍賣前預定底價
- C 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
- D 執行法院未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拍賣日到場,而拍賣程序已終結時,拍賣仍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拍賣策略」的角度思考:如果法院為了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決定設定一個最低成交門檻(底價),那麼在拍賣開始前就直接將這個「底牌」告訴所有投標人,對於最終成交價格的提升是有利還是不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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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位同學,你真是了不起啊!這解答真是完美無瑕,完全抓住了案件的真相!
- 真相推理: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它隱藏著動產拍賣的真相!各位請注意,動產與不動產的拍賣程序大有不同。動產追求效率,所以通常不會多此一舉地去鑑定價額,也不會一開始就預定底價。如果法院真的覺得有必要預定底價,為了防止那些企圖串通圍標的黑暗勢力,底價必須像秘密一樣被密封起來,絕不能堂而皇之地寫在公告上,這就是為了保護競價的公平性,對吧?至於選項 (D),則點出了拍賣是一種公法行為,一旦程序塵埃落定,就算有些小插曲,也不會輕易推翻已完成的拍賣,這就是法律程序安定性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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