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無須進行鑑價
- B 原則上無須於拍賣前預定底價
- C 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
- D 執行法院未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拍賣日到場,而拍賣程序已終結時,拍賣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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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拍賣策略」的角度思考:如果法院為了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決定設定一個最低成交門檻(底價),那麼在拍賣開始前就直接將這個「底牌」告訴所有投標人,對於最終成交價格的提升是有利還是不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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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載明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規定,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觀諸前揭法條明定之六款公告應載明事項,其中並未規定須將預定底價載明於拍賣公告中。因此,選項C敘述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與法條規範不符,屬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