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稱公告期間),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
- B 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
- C 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出價最高者買受
- D 公告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院已經對外公告『這件不動產現在只要 $X$ 元,誰要買?』,且該程序不再稱為『競投拍賣』而是『公告應買』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效率,應該是以『誰出的錢多』還是『誰先表示意願』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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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強制執行法》中「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的核心本質,你能精準辨識出其與普通拍賣的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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