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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稱公告期間),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
  • B 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
  • C 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出價最高者買受
  • D 公告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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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院已經對外公告『這件不動產現在只要 $X$ 元,誰要買?』,且該程序不再稱為『競投拍賣』而是『公告應買』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效率,應該是以『誰出的錢多』還是『誰先表示意願』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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