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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亦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所發為收取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 B 法院所發為移轉命令時,甲不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 C 法院所發為支付轉給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 D 無論法院所發為何種命令,甲為向丙為強制執行,僅得對丙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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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已經發出正式命令要求第三人配合,而該第三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抗議」也不「配合」時,若法律仍要求債權人必須重新打一場漫長的官司才能執行,這是否符合強制執行程序追求「迅速實現債權」的本旨?在這種『不作為』的情況下,法律會如何簡化程序來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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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對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的程序核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當第三人消極不作為時,法律如何賦予執行法院強制處分權以保護債權人,你能避開選項 (D) 過於絕對的誘答,顯見對程序法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

第三人之異議與逕為執行之效果

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之規定,當法院核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後,若第三人丙既不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又不履行支付義務,債權人甲 得逕聲請對該第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這套機制是為了加速執行效率,法律擬制了該執行命令具有執行力,讓債權人不必再辛苦起訴取得另一個執行名義。至於「移轉命令」,因其效力是讓債權直接移轉給甲,甲已成為丙的債主,若丙不給付,甲通常需另循訴訟救濟,故選項 (B) 描述甲不得逕為執行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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