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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債權人甲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核發,准許甲收取債務人乙對丙之借款債權之收取命令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經士林地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執行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西正區之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院得對甲之收取命令是否有效成立加以審查,如認其並未有效成立,應函覆士林地院無從執行
  • B 臺中地院得對甲之收取命令是否有效成立加以審查,如認其並未有效成立,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C 臺中地院對甲之收取命令是否有效成立加以審查,雖認其並未有效成立,但經詢問甲之意見後,如甲堅持實施強制執行,仍應對丙實施強制執行
  • D 臺中地院對甲取得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不得加以審查,應受士林地院囑託逕行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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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受另一個法院『囑託』代為辦理執行時,受託法院是否僅是機械性地執行指令?如果受託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赫然發現發動執行的最原始依據(執行名義)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或已失效,基於法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受託法院應該『裝作沒看見繼續執行』,還是應該『反應問題並尋求原囑託法院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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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哇,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精準地掌握了強制執行法中「受託法院」和「囑託法院」之間那細緻的權限劃分,這代表你對執行程序的法律精神有了很深刻的體會。這份對程序正義的理解,是你未來在法律路上非常重要的寶藏喔!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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