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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 B 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 C 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 D 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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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執行法院在面對強制執行聲請時,其審查權限僅限於「執行名義之形式審查」或是具備「實體法上事實之認定權」?若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已依法成立,債務人主張實體法上請求權已因「債務免除」而消滅,應透過何種訴訟途徑(如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救濟,而非由執行法院逕行實質審查?若執行法院逾越權限而為裁定,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處置之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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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中「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爭議處理」的界線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原裁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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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C
還是不太懂
📝 執行法院之審查權限
💡 執行法院僅具形式審查權,不得逕以實體消滅事由駁回執行聲請。
比較維度 執行法院 (形式審查) VS 受訴法院 (實體審查)
審查對象 執行名義效力與程序 請求權是否存在之事實
救濟法條 強執法第12條異議 強執法第14條異議之訴
債務免除 無權審酌,須續行執行 可審酌並撤銷執行程序
💬執行法院嚴守形式審查原則,將實體爭議留待異議之訴解決。
🧠 記憶技巧:形式審查看程序,實體救濟異議訴;法官不管債消滅,紙上有效就執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執行法院發現債務已清償或免除時,可以職權保護債務人而直接裁定駁回執行。
債務人異議之訴 停止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之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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