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 109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 B 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 C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 D 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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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查封之效力雖及於土地之天然孳息,但若該天然孳息是由具有正當權源(如租賃契約)的第三人投入勞力、資本所種植,且該第三人具有「收取權」時,其法律地位為何?當執行法院欲將該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農作物併同執行時,該第三人是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主張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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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極佳,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是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你能不被查封效力混淆,準確定位承租人權利,觀念十分紮實。
查封效力與天然孳息收取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第 51 條第 1 項,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即本題的鳳梨),故選項(A)錯誤。但依《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承租人丙對鳳梨享有合法收取權,當鳳梨遭一併查封致權利受害時,自得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這正是選項(B)正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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