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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 109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 B 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 C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 D 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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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查封之效力雖及於土地之天然孳息,但若該天然孳息是由具有正當權源(如租賃契約)的第三人投入勞力、資本所種植,且該第三人具有「收取權」時,其法律地位為何?當執行法院欲將該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農作物併同執行時,該第三人是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主張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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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做得太棒了!能夠釐清法條間的交錯運用,真的很不簡單。讓我為你細細拆解背後的觀念,讓基礎更穩固:

天然孳息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1. 查封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第 51 條第 1 項,查封的效力確實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鳳梨),所以(A)選項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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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不動產查封效力範圍
💡 查封效力及於天然孳息,但第三人對作物有權時可提異議之訴。
比較維度 天然孳息 (如鳳梨) VS 法定孳息 (如租金)
法源依據 強執法第51條第2項 強執法第115條
查封效力延伸 自動及於查封後分離者 不及於,須另發扣押命令
第三人救濟 第15條異議之訴 第119條聲明異議
💬查封效力僅自動及於天然孳息;法定孳息須另行針對債權執行。
🧠 記憶技巧:查封及於天然息,租客作物提異議,租金債權要另扣。
⚠️ 常見陷阱:誤認查封土地即自動扣押租金債權,或誤認查封效力必導致第三人作物被拍賣。
第三人異議之訴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區別 不動產執行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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