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 109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 B 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 C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 D 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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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查封之效力雖及於土地之天然孳息,但若該天然孳息是由具有正當權源(如租賃契約)的第三人投入勞力、資本所種植,且該第三人具有「收取權」時,其法律地位為何?當執行法院欲將該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農作物併同執行時,該第三人是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主張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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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不動產查封與天然孳息收取權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與《民法》物權編的整合運用已相當熟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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