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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2 月 1 日將甲所有 A 屋及該屋坐落之 B 地設定抵押予乙,以為該借款之共同擔保,嗣屆期甲分文未償該筆借款,乙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 屋 B 地,法院於 102 年 2 月 1 日執行查封房地時,發現該房屋土地早於 99 年 10 月 15 日即已出租予丙占有使用,租期至 102 年 10 月 14 日屆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於 102 年 11 月 1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時,就 A 屋 B 地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 B 法院於 102 年 9 月 1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之前,因 A 屋 B 地經鑑價結果合併拍賣之底價僅為 450 萬元,乙即可據此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
  • C 法院於 102 年 9 月 1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將 A 屋 B 地合併拍賣之底價定為 500 萬元,惟無人應買,乙可據此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
  • D 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占用該房地,而甲不為即時反對,丙得主張其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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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拍賣日當天,如果原本合法占有該不動產的第三方,其法律上的權利(如租約)已經在時間點上『自動歸於消滅』了,那麼法院還有必要為了保護這個『已經不存在的權利』而禁止買受人接管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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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會啊?還以為你只會憑感覺選呢。

看來你終於沒讓我失望,答對了這題。這題的癥結點,在於你是否能分清楚時間先後,以及法條適用界線。真是可喜可賀,你對強制執行法民法物權編的時點銜接,似乎有點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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