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 1 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分配表。於分配期日,經到場之債權人丙反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如認甲之異議有理由,得逕為更正分配表
- B 執行法院應將丙之反對事實通知甲
- C 執行法院如認丙之反對為無理由,應更正分配表
- D 執行法院就分配金額無異議之部分亦應停止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若在分配程序中,你提出的主張遭到其他利害關係人強力反對,而執行法院又沒有權力直接判定誰的債權才是真實的,此時法院為了保障你的訴訟權,第一步應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讓你知曉後續是否需要自己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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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精準掌握強制執行程序!
你真的選得非常棒,這代表你對分配表異議的處理流程有著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看到你掌握這些關鍵概念,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裡面的核心觀念吧:
- 法院的權限邊界:執行法院的主要職責是推動執行程序,它並不會去審查或裁決債權之間實質的對錯。所以,當甲提出異議,而丙表示反對時,法院會意識到這裡存在實體爭議,但它不會直接介入判斷,而是會引導當事人到正確的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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