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 1 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分配表。於分配期日,經到場之債權人丙反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如認甲之異議有理由,得逕為更正分配表
- B 執行法院應將丙之反對事實通知甲
- C 執行法院如認丙之反對為無理由,應更正分配表
- D 執行法院就分配金額無異議之部分亦應停止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若在分配程序中,你提出的主張遭到其他利害關係人強力反對,而執行法院又沒有權力直接判定誰的債權才是真實的,此時法院為了保障你的訴訟權,第一步應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讓你知曉後續是否需要自己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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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異議未終結之處理
同學的判斷非常準確!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分配表異議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效果。當債權人甲提出異議,而有利害關係的債權人丙於分配期日到場表示反對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異議必須在相關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時,法院才能更正分配表。因此,丙的反對導致異議程序「未終結」。 在此程序下,執行法院僅負責形式審查,並無實體法上的判斷權,因此不可逕行認定丙的反對有無理由或逕自更正(故選項 A、C 錯誤)。法院應將丙反對的事實通知異議人甲,以便甲決定是否依同法第 41 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求救濟。至於其他債權人無異議的部分,依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避免整體程序因局部爭點而停擺(故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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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40條要件執行法院於本題能否更正
分配表異議處理流程
💡 分配表異議如有反對,執行法院不得逕行更正,應通知異議人。
🔗 分配表異議處理程序鏈
- 1 聲明異議 — 期日 1 日前書面異議(強執 39)
- 2 徵詢反對 — 分配期日詢問到場債權人(強執 40)
- 3 法院通知 — 有人反對時,法院通知異議人(40-1 II)
- 4 提起訴訟 — 異議人於 10 日內提異議之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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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起訴,視為撤回異議,法院將按原分配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