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 1 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分配表。於分配期日,經到場之債權人丙反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如認甲之異議有理由,得逕為更正分配表
- B 執行法院應將丙之反對事實通知甲
- C 執行法院如認丙之反對為無理由,應更正分配表
- D 執行法院就分配金額無異議之部分亦應停止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若在分配程序中,你提出的主張遭到其他利害關係人強力反對,而執行法院又沒有權力直接判定誰的債權才是真實的,此時法院為了保障你的訴訟權,第一步應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讓你知曉後續是否需要自己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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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強制執行程序中極其關鍵的「分配表異議」流程!這題考驗的是當債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滿時,執行法院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間的互動機制。
分配表異議未終結之處理
在本案中,債權人甲雖然依法提出異議,但因債權人丙在分配期日到場表示反對,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0 條及第 40 條之 1 規定,該異議程序即屬「未終結」。執行法院作為執行機關,對於債權數額等實體爭議並無裁斷權,因此不可逕行更正分配表(故選項 A、C 錯誤)。此時,為了讓甲能決定是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Action of Objection to the Distribution Table)」,執行法院必須將丙的反對事實通知甲,甲方能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起訴,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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